•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条例》审议通过
  • 发布时间:2016-08-03
    文档来源:自然保护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审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自20141月正式启动,在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两级人大和法制办的指导下,由呼伦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4922呼伦贝尔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正式上报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期间,市政府多次发文、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旗市区和各部门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条例(草案)》于2015825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条例》的出台将全面提升呼伦湖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执法职能,为维护保护区生态功能、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呼伦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呼伦湖生态保护治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使呼伦湖生态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7月26日在呼和浩特开幕,为期4天。呼伦贝尔市政府副市长李阔,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刘松涛、资源管理科科长金业雄、法制科科长徐艳敏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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